Saturday, January 24, 2009

羈押禁見錄音違憲

羈押禁見錄音違憲,李復甸:還我公道2009-01-24中國時報【蔡慧貞/台北報導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日做出解釋,認為羈押法中,看守所對羈押禁見被告與律師律見時全程錄音的規定違憲,監察委員李復甸早在九十六年第六屆立委時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,力主被告羈押時的司法人權也應受保障,卻遭法務部和刑事警察局強力反對,昨日知悉釋憲案出爐,開心的大嘆,「還我公道」。  李復甸昨日表示,他在立法院第六屆第五會期時曾提案修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,力主辯護人得接見犯罪嫌疑人及羈押被告,並互通書信,且不得禁止、限制、裁收、監聽、錄音、開拆、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的行為。他認為,目前律師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,相關公務員多有對談話內容加以錄音或在場監視的情,不啻預設辯護人均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之虞,對辯護人接見及通信權之限制,應由中立及超然的法院為之才是。  只是,李復甸此提案一出,即將法務部和刑事警察局強烈反彈,李復詢說,時任法務部次長朱楠尤其反對最力,最後該案因此朝野未達共識,鎩羽而歸,因此,他直言,大法官的釋憲文一出,無疑是還他一個公道。